协会章程

澳大利亚首都建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是:澳大利亚首都建筑协会,英文名称:ACT CONSTRUCTION GUILD,缩写: ACTCG。
第二条 本协会是澳大利亚首都及周边地区从事建筑工程、房产业的个人及企业,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性的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联合从事建筑及地产相关行业的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
(二)搭建平台,共享资源,推动行业发展
(三)协助会员了解并进入地产建筑行业,普及行业相关知识
(四)关注会员诉求,提供援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团结一致,巩固协会持续发展,回馈社会
(六)促进澳中建筑及地产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互惠共赢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并遵守相关的决议;
(三)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及周边地区从事建筑及相关行业的个人(年满 18 岁)及企业。
第六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通过办理入会登记;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并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要求本协会澄清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声誉,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当地法律,和本协会的规定,严格保守本协会及会员的隐私;
(八)当协会成员遇到困难时,自愿做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九)维护会员在澳大利亚的正当权益;
(十)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谐,诚实善良、言行一致,坚决反对本协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任命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2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 5 名,其成员由会员提名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协会负责。本协会还设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名),由会长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任命。名誉会长及顾问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协助协会的对外形象宣传。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团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二)尽忠职守,为人正直。特别热心本协会的工作,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强;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和领导能力;
(六)愿意尽力扩大本协会的影响。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未经理事会同意批准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会内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实施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协会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适宜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按个人和企业成员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的来源和使用公开透明,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需有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有必要的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这种违纪行为,本协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其退还,必要时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本协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退休金、福利待遇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立即通知全体会员审核,如无异议在 7 日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事宜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与全体会员协商,如多数会员无异议,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当地机关批准和书面通知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章程若需修改,则自新的章程生效之日起,旧的章程同时废止。